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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范云、朱和鸽(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朗豪酒
店(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2109 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朗豪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61 人,代表股份 4,550,812,8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91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325,166,9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5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4 人,代表股份 1,225,645,89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8.560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56 人,
代表股份 1,245,851,1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866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0,205,22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0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4 人,代表股份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优先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优先股总股份的 0%。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245,452,8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680%;反对 310,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452,8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0%;反对 310,1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249%;弃权 88,0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71%。
表决情况:同意 4,542,314,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133%;反对 8,447,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856%;
弃权 51,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37,352,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78%;反对 8,447,2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80%;弃权 51,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41%。
表决情况:同意 4,550,441,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18%;反对 321,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479,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反对 321,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50,1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40%。
表决情况:同意 4,550,454,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21%;反对 307,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493,1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反对 307,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50,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41%。
表决情况:同意 4,549,942,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09%;反对 353,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4,980,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2%;反对 353,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283%;弃权 517,0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415%。
表决情况:同意 4,550,593,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52%;反对 186,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631,5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反对 186,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50%;弃权 32,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26%。
经查验: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
决权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范 云
见证律师:
范 云
见证律师:
朱和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