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 1 号友邦金融中心一座 16 层
电话:0757-81068869 传真:0757-81068869 邮编: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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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灯湖顾字第 1511-JZ03 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
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现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以下前提:
(一)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
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
误导之处;
(二)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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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
的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是一致的。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相应的依
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七、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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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及其他相关事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股东会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广东省
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董事长余中民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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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代表股份数为 668,751,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3.54%。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为 472,454,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30.7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67 名,代表股份数为 196,297,360 股,占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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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
身份。
出 席 会 议 的 A 股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58 人 , 代 表 股 份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462,020,121 股,占公
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 355 人,代表股份 158,668,944 股, 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12.88%。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48,062,427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0,434,011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3.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
表股份 37,628,416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9%。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 365 人,代表股份 13,568,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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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公告的《股东会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共五项)
,
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以上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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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00 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及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且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对相关议案
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互联网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议案有五项,公司合并统计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修订《公司 A股 616,866,590 99.38% 3,735,895 0.60% 86,580 0.01%
章程》的议 B股 47,990,580 99.85% 54,847 0.11% 17,000 0.04%
案 中小 9,673,881 71.30% 3,790,742 27.94% 103,580 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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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8,718,889 98.50% 9,937,723 1.49% 94,880 0.01%
修订《股东 B股 46,399,119 96.54% 1,663,308 3.46% 0 0.00%
会议事规 中小
则》的议案 投资 3,535,600 26.06% 9,937,723 73.24% 94,880 0.70%
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8,715,489 98.50% 9,937,723 1.49% 98,280 0.01%
修订《董事 B股 46,399,119 96.54% 1,663,308 3.46% 0 0.00%
会议事规 中小
则》的议案 投资 3,532,200 26.03% 9,937,723 73.24% 98,280 0.72%
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8,779,181 98.51% 9,858,931 1.47% 113,380 0.02%
修订《募集 B股 46,399,119 96.54% 1,663,308 3.46% 0 0.00%
资金管理制 中小
度》的议案 投资 3,595,892 26.50% 9,858,931 72.66% 113,380 0.84%
者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64,834,862 99.41% 3,807,950 0.57% 108,680 0.02%
A股 616,844,282 99.38% 3,736,103 0.60% 108,680 0.02%
续聘 2025
B股 47,990,580 99.85% 71,847 0.15% 0 0.00%
年度会计师
中小
事务所的议
投资 9,651,573 71.13% 3,807,950 28.07% 108,680 0.80%
案
者
注:上述议案股东“同意” “反对”“弃权”比例相加不等于 100%者,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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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 1.00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 2.00-5.00 属于普通
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上述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
未发生股东、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对上述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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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蒙小君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杨伍全 赖嘉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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