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
事项的人员;
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的人员;
由于履职需要指定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重大
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
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
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
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
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
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可能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净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如下标
准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各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
按照程序履行报告义务:
话等;
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
决议;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管辞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关键技术创新或重大技术试验取得重大突破、重大
工程进展情况及开工竣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市场环境突变等导致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获得探矿权、采矿权、专利技术以及较大金额的赔偿等,可能对公司和子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响;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坏账准备;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门重要会议,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告期末的业绩是否与此前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财务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向
董事会提交专门的报告;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流程为:报告义务人→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后的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
再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
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
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汇报。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
报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
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
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
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
料在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审
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
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
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享有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知情
权,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对有关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的咨询负有告知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
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