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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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
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安排
监察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选聘程序如下:
组成选聘工作小组;
会审核批准;
考察,对投标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报送选聘工作小组;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
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
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九条 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
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在聘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
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
本制度有关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在以下情形下,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
应当合并计算: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十五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归档管理:招投标过程资料由采购部归
档保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其他资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
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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