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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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及衍
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
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和成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齐锂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
营机构挂牌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
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
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
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
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
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
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
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
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
专业机构出具),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关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
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
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和审批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制定公司套期保值战略方针与策略,并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
督管理;
  (二)审批并修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交易方案;
  (三)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交
易实施情况;
  (四)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突发风险或
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五)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期货部作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套期保值交
易业务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市场行情分
析、在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后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及时制作业务台账并向领
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销售部负责制定月度、季度、年度销售计划,在做好现货销售等
相关业务的同时,配合期货部提供现货信息,辅助完成套保策略的研究。
 第十四条 运营部负责制定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统计库存情况,配
合做好套期保值交易。作为连接现货部门和期货部的桥梁,运营部需要在切实监
督和推进生产计划实现的基础上,帮助期货部准确识别和测算现货运营中的风险
敞口情况,提高期货部的套期保值效率。
 第十五条 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资金安排与调度
工作、场外交易资金结算、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日常
风险监控等。
 第十六条 法务、风控及合规部(以下简称“风控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风险检
查、评估,并提供法律支持。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定期审查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套期
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实行月度内部报告或重点项目报告制
度。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
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
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风控部、监察审计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运行方案执行,并
严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
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
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
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套期
保值业务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
实。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拟交割所需货款数量及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
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
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部应立即报告分
管领导和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期货业务合规问题或公司期货头寸重大风险状况时,与套期保
值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都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
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期
货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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