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
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
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以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以及其他外
汇衍生品业务、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其他利率衍
生品业务等业务为主。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控股子公司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
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
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
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除
针对报表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外)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
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
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但公司所有
金融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或金额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的权限内,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或子公
司可以在经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含 15%),且绝对值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人民币
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或协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二)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后
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建
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
审批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
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
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制授信额度;
标准。
(二)公司监察审计部
公司监察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司及
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
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
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
披露。
(四)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
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
包括:
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
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
公司及子公司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
责公司衍生品业务。工作小组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等专业人员拟定衍生品交
易计划,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予以执行。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及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应该聘请法律顾问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
律风险进行控制,法律顾问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
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制
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及时向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对外汇汇率或利率
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或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汇率水平或利率水平、交易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金融衍生品交易
操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需求,根据外汇汇率或利
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经财务负责
人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
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
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
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投资部门负责人
为责任人。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利率衍生品交易,由于财务部门同时也负责
贷款融资,因此财务部是利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相
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交易风险,以稳健为
原则,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并随时向公司财务部提
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分析报告和建议方案。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交易计划范围内,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的市
场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
公司或各子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品
交易建立台账,及时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
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
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
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
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
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
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
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定期向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
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
司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
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上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
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额度、价格,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当汇率市场货利率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
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当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
务部应保证按照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
展情况;监察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
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
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参照本制度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