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票上市规则》”)、
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变动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变动管理》
(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
则》及附录十四 C1《企业管治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齐
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其所持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
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
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其父母、配偶等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的关联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无论何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
或尚未办妥本制度关于进行交易所规定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
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二)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刊发日期及其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
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前述期间亦包括公司延迟公布年度
报告公告的期间(如适用);
(三)公司季度或半年度报告公告刊发日期及其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季度或
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前述期间亦包括
公司延迟公布季度或半年度报告公告的期间(如适用);
(四)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五)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未成年
子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亦涵盖代表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其他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有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无论何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
办妥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
幕消息,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本制度第五
条规定的禁止买卖期间开始前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禁止买卖期间的安排。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若董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而有关出售或转让
被第八条第(二)项所禁止,有关董事除了必须符合本制度及《上市发行人董事
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有关书面通
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之前,有关董事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
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
转让是该董事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此外,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
面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出售或转让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
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必须立即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
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
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持有的公司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有关雇员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拟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
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长拟
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
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
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
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
抄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有关董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请求,须于五
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获得确认,
且有关董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的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须披露其及
相关方的以下权益及交易:
(一)公司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二)公司任何相联法团(即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或公司持有其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的 20%以上的任何公司)的股份的权益及淡
仓;
(三)公司的债权证权益;及
(四)公司任何相联法团的债权证权益。
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须填写可从香港联交所网站下载的指定表格并于发生
披露义务行为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提交给公司及香港联交所。
以上规定适用于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本人的交易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其被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
发生时送交通知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
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
有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八)当成为公司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情,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
所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十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事情作出
申报则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三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和最高行政人
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该等登记册在每次董事会议上可供查询。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
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
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
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
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
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三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
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
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
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
规定执行;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进行报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
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川监管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