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
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及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公司财
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负责,接受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负
责人实行委派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主管人员。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
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
关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
法规制度;
表达能力;
第九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形;
期限尚未届满;
未届满;
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所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
行情况、进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的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协助财务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机制;
的保管及存档,实行会计监督;
任免等方面的建议;
税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督权,
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拒绝权、制止权和对违规会计人员处罚
的建议权。
第四章 考核、离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
核,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组织
协调能力、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主管综合评价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
司将视情形调离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
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
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事件和重要情况;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
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
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
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调查责
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
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