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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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
财交易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和财务监控,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齐锂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进
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
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业务范围是指符合低风险、高流动性、风
险可控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种:
  (一) 公募基金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管理的货币基金;
  (二) 有抵押且期限不超过182天的证券市场逆回购;
  (三)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
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四)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或者以银行同业
存款,金融债、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
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能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
为投资标的;
  (五) 其他符合低风险、高流动性、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
  第五条 委托理财业务内部控制原则为:
  (一) 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制度执行。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投资标的为低风险、高流动性、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公司不
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 本制度不包括公司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
托产品投资、收并购以及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
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
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以及决议有效期
内进行委托理财。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低于50%,且绝对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2%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
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
风险评估,负责制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并提交有权机构审批,在授权额度
范围内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
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九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监察审计部对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
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所提供内
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产品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披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章 实施及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投资理财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取得相应授权;
  (二)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理财标的状
况、金融市场预期等因素选择相应投资产品,并报经批准后投资;
  (三)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资金
结算;
  (四)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出现金融系统系统性风险时,或发现
合作金融机构重大经营不善,出现较大违约可能性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
分析、评估,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建议终止相关品种的投
资;
  (五)公司监察审计部分别对公司投资理财行为进行核查、监督;
  (六)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投资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
旦发现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
人相互独立,接受监督,共同承担保密义务;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业务时,应与相关金融机构
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签署上述合同前应会同法务、风控及合规部审核理财产品相关合
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
金支付审批手续。由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
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限等内容,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及时与交易
对方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月对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
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
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 理财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 理财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 理财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 理财业务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
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 理财业务核算情况;
  (六) 理财使用情况和赎回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内审部门
的审计结果及后续整改跟踪评价报告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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