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和信息披露质量,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保障董事会秘书在日常工作
中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
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
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
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获悉重大
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
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六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
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
止。
第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访问,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
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