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四章 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审批程
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
证券发展部提交相关事项资料。
(二)公司证券发展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慎核查,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
审批表》(详见附件),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发展部妥善归档
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临时报告等;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开始实施。
附件: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及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其他(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商业秘密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其他(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核心技术信息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其他(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