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方华创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相关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以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议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推荐非职工董事候
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
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不影响实质内容的个
别文字、标点符号和格式的调整除外),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
票方式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及深交
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宣布
后,即成为股东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
对已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六十一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
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地
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地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放弃权利等事项做出决议:
(一)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
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其中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情形的担保事
项,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或者公司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针对上述交易事项,董事会可根据经营需要对执行委员会进行授权。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秘书处是具体负责股东会会议有关程序与会场纪律方面事
宜的专门机构。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以确保会议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股东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者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嘉宾、
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应当退场情况。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
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各方无异议后,主持人可
以宣布散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可参照《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可制订本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原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