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钢琴: 海伦钢琴: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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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
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
板规范运作》 ”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重要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
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
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
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
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
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信息: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工作划分
  第十二条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
证券部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
书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
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应当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
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并安排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来
访人员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来访者的询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四条 在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
预约登记。
  第二十七条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上述所有来访接待资料由证券部统一建档留存,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随时将书面记录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
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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