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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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
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的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
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
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仅可进行现金
管理,公司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或现金管理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或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
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产品,不得投资非保本型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
方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
财。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委托理财额度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内
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管理要求、审议标准及
信息披露等参照《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董事长及其授权
人士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投融资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理财品
种及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
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协助财务部按月对
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
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
况及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不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
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董事长,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
关规定协助财务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公司
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
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公司投融资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
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投融资部应日常监控委托
理财净值情况,对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
三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人员对委托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及时分析
和跟踪,如评估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
资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
资金使用情况、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
在公司内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
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投融资部应及时
报告财务总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因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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