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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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外汇
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宁
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
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基于外汇市场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
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
得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所
有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只
允许与具有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
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
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对于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
小组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
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各经营管理部门职责为:
  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是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年度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
子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各子公司如进行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管理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
态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及时、准确地汇报相关数据信
息。
组审核通过后,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交
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事会办公室及时准确地上报涉及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的基
础资产进行分析,根据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金融衍生品业
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估风险。
程序,审批流程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对手方报价以及业务
品种等内容。
融衍生品业务申请指令,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指令,确定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
终交易价格。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应及时跟踪外汇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
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
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
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
衍生品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
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六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在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应根
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金融衍生品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应当跟踪外汇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
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汇报包
括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
状况等内容。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及时做出判断并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当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交易已
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应每月 10 日前出具外汇金融衍生品分析报告,
并报送董事长及总经理、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外汇
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
         第八章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外汇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情况进行披露,当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公司应以临时公
告及时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
料以及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由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负责保
管。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10 年。
外汇金融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 15 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之日起执行。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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