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 洛阳钼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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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股东大会通过修订并于同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它法律法规和
规定,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
在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
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
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
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
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
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数据;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它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
具体情况。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
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
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
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
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
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
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
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
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
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
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
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它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
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连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连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
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及
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
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
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规则项下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存储及投向变更的相关规定
外,公司仍应严格遵守《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
信息披露等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相关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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