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股东大会通过修订并于同日生效)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及职权的行使,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490,000万
元可转换公司债。
第一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责
第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就公司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就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公司偿还债
券本息的事宜作出决议;
(3)当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的情形时,就债券持
有人应采取的债权保障措施及其依法行使有关权利的方式作出决议;
(4)当债券的担保人、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对本
期债券承担的担保责任时,就债券持有人应采取的债权保障措施作出决议;
(5)当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构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就债券
持有人依法行使有关权利的方式作出决议;
(6)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规则赋予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职
权。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
第三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
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
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会议召开的程序
第九条 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
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
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
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第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
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
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十七条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
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
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需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