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应按照下列内部审核程序进行:
(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报送至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后,在《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批,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登记审批表》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10年。
第十三条 在特定信息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申请人应切实做
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
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
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