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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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
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天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
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
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
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六)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领导、由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
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
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对相关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
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
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
司的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
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
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
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
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
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资金安排计划,适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将回购股份用于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等;
  (五)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
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
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
回应。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的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
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
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
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
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
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
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充分
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公司发展,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公司的
内在价值,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
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
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
续性和可预期性。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
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
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反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
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
项,并保证所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促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六)股份回购。公司可根据发展需求及市场环境变化,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或增持计划。公司进行权益管理,应尽量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
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
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
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
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异常波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
公司价值;
  (三)实施股份回购、现金分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市场情况,适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或现金分红政策,以稳定股价;
 (四)规范股份变动行为。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
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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