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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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促进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
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
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
合同。
  第四条 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商品以及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时必须与对
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决
定。
  第六条 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经
理决定。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
调整幅度不超过 20%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调整幅度超过 20%的,报公司董
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劳务
合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
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九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风
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
议程序等事项。
  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
注度较高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
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确定
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
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
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
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
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及时按照本制度和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披
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
收账款回款等情况。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还应当
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
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
  第十四条 公司签署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的,还应
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合同必要性、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
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但公
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
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人
的结论性意见(如有),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保荐人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十五条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PPP 项目)或者与他人
共同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等,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
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
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力较
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日常生产
经营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专
门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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