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
的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投资
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沟通内容和主要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和个人,包括: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邮件;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
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
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详见附件一),待公司同意后,需对
来访人员进行预约登记(详见附件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
备材料填。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预先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三),但公司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
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特定对象身份,准备、签署和
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指派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
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及时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四),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在互动
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接待完毕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若发现其中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且已进行发布或导致信息泄漏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继续扩大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交由董事会办
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附件一: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预约调研、采访等来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4-6103777
电子邮箱:board@hnnewland.com
通讯地址: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函登记收件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封请注明“媒
体采访”或“来访预约”字样)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
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三、接待时间安排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四、其他
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您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但食宿、交通等一
并来访费用请自理。
附件二: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预约调研、采访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 年 月 日 - 是否接待 □是 □否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姓名及职务
来访人身份证件号
来访人类型 □投资者 □证券研究机构 □媒体 □其他_________
来访人数
接待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来访交流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
及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
公司有权拒绝接待。
附件三:
承诺书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
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
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的客观真实;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时间为:____________;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介绍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
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