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
主性和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
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
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
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
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