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8 证券简称:深水规院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产业园总部大厦 4 栋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320 会议室。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9,697,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0,94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司股份数合计为 48,757,00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080,000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总数 223,080,000 股的 3.10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080,000 股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929,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080,000 股的 3.106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421,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1730%;反对 25,2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50,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4197%;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66%;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9,518,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8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50,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4197%;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66%;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9,518,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80%;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50,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4197%;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66%;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9,524,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21%;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57,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135%;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42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36%。
表决情况:同意 159,519,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87%;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5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4342%;反对 1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66%;弃权 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2%。
表决情况:同意 159,518,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84%;反对 1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51,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4269%;反对 1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439%;弃权 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威、魏文博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