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买: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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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5-01-05-03
致: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出席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
发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二期 11
号楼 40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5 年 12 月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97,5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1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997,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97,522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3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104,629,6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9.9340%;反对:6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弃权: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28,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173%;反对: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146%;弃权: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1%。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03,171,2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5411%;反对:1,523,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2%;弃权:3,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5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70,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4364%;反对:1,523,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4851%;弃权:3,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表决结果:
  同意:103,966,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003%;反对:723,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1%;弃权:9,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26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3419%;反对:723,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775%;弃权:9,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
  表决结果:
  同意:103,965,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997%;反对:724,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7%;弃权:9,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64,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3279%;反对:724,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915%;弃权:9,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
  表决结果:
  同意:103,965,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001%;反对:723,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8%;弃权:9,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64,8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3379%;反对:723,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715%;弃权:9,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6%。
  表决结果: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03,935,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13%;反对:753,9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1%;弃权:9,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34,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7337%;反对:753,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0858%;弃权:9,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6%。
  表决结果:
  同意:102,357,7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7641%;反对:2,322,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6%;弃权:18,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56,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1586%;反对:2,322,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4787%;弃权:18,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7%。
  表决结果:
  同意:103,941,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64%;反对:746,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6%;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40,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84.8417%;反对:746,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9297%;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
  表决结果:
  同意:103,941,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67%;反对:745,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4%;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40,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8477%;反对:745,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9237%;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
  表决结果:
  同意:102,367,8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7738%;反对:2,319,4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53%;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66,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3607%;反对:2,319,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4107%;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
  表决结果:
  同意:104,599,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9.9054%;反对:8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弃权:15,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25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8,5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186%;反对:8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688%;弃权:15,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2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6%。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898,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0146%;反对:8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568%;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8,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0146%;反对:8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568%;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隋国栋、北京国脉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峰、
刘超、许欢、李楠、柳伟亮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4,891,5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8785%;反对:9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929%;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1,5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785%;反对:9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929%;弃权:11,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2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6%。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隋国栋、北京国脉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峰、
刘超、许欢、李楠、柳伟亮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胡天任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李振涛
单位负责人:
                              李悦岩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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