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5-08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证 券账 户中 的 股份 不 享有 股东 大 会表 决权 。 截至 本 次股 东大 会 股权 登记 日 ,公 司总 股 本为
决权股份总数为 244,229,242 股。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26 人,代表股份数 106,701,0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88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数 92,956,21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61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14 人,代表股份数 13,744,86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79%。
(2)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 119 人,
代表股份数 16,291,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数 2,546,41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4 人,代表股份数 13,744,86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79%。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603,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3%;反对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193,48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97%;
反对 9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95%;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97,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7%;反对
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5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4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93,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99%;反对
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583,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20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92,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90%;反对
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582,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14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97,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7%;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5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4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97,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7%;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5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4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97,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7%;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5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4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6,596,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186,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97,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7%;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5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4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4,990,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71%;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580,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01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6,599,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反对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189,48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1%;
反对 9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 出席律师:田雅雄、丁枫炜
(三)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