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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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5]第 377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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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
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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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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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2016 号云顶翠峰裙楼一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蔡勇峰先生主持。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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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5 年 12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
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
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
计 225 人,代表股份数 188,472,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73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7 人,代表股份数 164,148,0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307%;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
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18 人,代表股份数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当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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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
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8,406,94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
份总数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38,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01%;反对 17,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1%;弃权 48,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8%。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
次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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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 377 号)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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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彭文文
麦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