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43.859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23.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8,705,976.96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72,505,761.6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
(大华验字[2023]000487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
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59,851.60 46,224.66
二、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惠州信宇人,为满足本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
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次新增深圳信宇人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上述募投项目的
实施地点相应由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调整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深圳市龙岗区。除
此以外,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
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募投项目 新增前 新增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惠州信宇人研发中
惠州市仲恺高 惠州信宇人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心建设项目 惠州信宇人
新区 深圳信宇人 深圳市龙岗区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412233839
成立日期 2002年8月8日
法定代表人 杨志明
注册资本 人民币9,775.4388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鸿峰(龙岗)工业厂区2号厂房
注册地址
一楼、二楼、三楼、四楼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烤箱、涂布机、自动化真
空烘烤线、自动化制片机组、自动化装配机组、自动化测试机组、
非标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机械零配件的研发、销售;机
械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
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经营范围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生产;新能源电池生产设备、
烤箱、涂布机、自动化真空烘烤线、自动化制片机组、自动化装配
机组、自动化测试机组、非标机械设备的生产;口罩机设备的生产;
压力容器的设计、生产、销售;电池的销售。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与影响
公司的募投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
是基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和项目实际开展需要,由于惠州场地的限制,为了保障募
投项目的有序推进并按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该募投项目下部分研发项
目的实施地点转移到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的工厂进行,并同步新增深圳信宇人为实
施主体。本次调整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保障项目应有的经济效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惠州信宇人已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深圳信宇人为“惠
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深圳市龙岗区为上
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是基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阚绪兴 朱晓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