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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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
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一)~(五)项所述指
标,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次财务
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
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可免于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八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规则
第八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如适
用)。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
他明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
数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
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关联关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案,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
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公司章程设置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但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
多位候选人。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但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
散投向多位候选人。
  (四)出席股东投票时,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如
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
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
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五)当选原则: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是否能被选
举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所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为得票总数由高
往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人数相同,且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会投票总数
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上;如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
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总人数超过该股东会应选出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
数相等的候选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
人数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止。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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