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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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应当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
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
会将解除其职务,并及时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总监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
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财务总监对
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
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本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
职责及研讨公司日常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
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顺利完成的
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指
定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
采取电话会议等其他形式召开。实际参会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总
经理办公会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重点议题或专题,同时兼顾全面工
作,互通信息,避免形式主义。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
或指定人员担任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重大事项权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运用资金、资产和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按照《公司章
程》和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总经理因其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
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
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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