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三分
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
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
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
极开展工作;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相关
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的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经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不定期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
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
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含电
子签名)。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或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