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与现代
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
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
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光电子线
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
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担任双重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只按最高管理职务计算薪酬,原则
上不再发放兼任职务薪酬。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标准与发放
第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
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
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薪酬根据市场情况及双方意愿协商确定,但
需根据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
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七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
每年度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
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予
以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决
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
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实施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
(三)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拟定。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其中,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
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薪资行情和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按岗定薪、薪随岗变、易岗易薪的调薪原则。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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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