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6:5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
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
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公布前,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并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
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
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
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书面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
请,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
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等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外
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重大信息,除非在公司披露该信
息后。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当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
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
范围。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利益;如涉嫌犯罪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通光线缆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