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若公司发行债券,则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6)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9)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10)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
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
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办理公司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关联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行政机
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一: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档案
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 我武生物 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 国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 所属 职务 关系 亲属 亲 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 名 类型 号码 日期 市公 单位 类型 关系 关 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称 司关 人姓 人 证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类别
系 名 件 号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码
附件二: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300357 证券简称: 我武生物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阶段 知情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决策人员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