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材料: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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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
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健全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及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润化学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
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本委员会履行职责、作出的决议,应遵守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在开展具体业务工作时,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当
占多数,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细则的要求,董事
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
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具体
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境、社会和治
理(ESG)议题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
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五)负责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并提出意见;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照 ESG 开展的各项工作,识别公司经营中存在
的风险,并提出改善建议;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
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
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
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
议,费用由公司承担。聘请的外部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
决权,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
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七条 出席本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
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
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为公司三级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23
年 9 月发布的《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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