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审计监督,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
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直属各办事处、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
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负责人 1 名,主管审计
部工作,由董事会直接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
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
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
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
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进行检查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计。
第十六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有关文件资料等;
有关文件和资料;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
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计不在此列。
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
录审计工作底稿。
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
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
董事会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
停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
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
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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