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
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托贷款;
汇票;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
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
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并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
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
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
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
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
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作出修正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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