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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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对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审查,提名委员会应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
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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