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
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
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参与内幕信息决策
前,向相关人员进行风险提示,进行预警。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
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相应文件设置
密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
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等,格式见本制度附件。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
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在该等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对于上述重大事项,公司还应当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根据相关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之前或之后,可及时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
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
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材料应妥善保管,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
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非特
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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