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审计成果运
用,实现内部审计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加强内部监督
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
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客观评价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
行情况,强化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确保公司重大决策能够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
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
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下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
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
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中所称
下属单位领导干部,是指公司下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
责人、供销负责人等企业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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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独
立开展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内部审计管理全过程,不受其
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被审计单位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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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内部审计管理
第一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配
备专职审计工作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公司党委、董
事会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审计部下设经营审计室、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
各室按自身职责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设部门负责人一名,配备与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需求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
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通过
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一)具备会计、审计、经济、法律以及与公司生产和
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和程序;
(二)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
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借调公司专业技
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经公司批准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协助
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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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西部矿业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
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
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审计工作,对审
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
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审计
部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
置情况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公司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公司重大政策措施
情况进行审计;
(四)组织对公司下属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效率、效果
进行审计;
(五)组织对公司下属单位采购、销售、对外投资、资
产处置、法人治理、资金管理等重点业务的内控体系建设与
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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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对公司下属单位重大基本建设、大修、维简、
技改、投资等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结算、
决算等事项开展审计;
(七)组织对公司下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进行审计;
(八)指导、监督公司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九)协调、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协
助公司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根据公司指派向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审计厅汇
报公司审计相关工作情况;
(十一)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赋予审计
部下列职权:
(一)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相关会议纪要;
(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
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
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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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
员,向公司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
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
项目计划,分配审计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经公司批准后执
行。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遵
循重要性和全覆盖原则,合理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方式,科
学利用历史审计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合理确定内部控制
审计、经营管理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计划
和内容,强化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权力集中、资金密集、
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公司指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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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委托,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起草审计通
知书并下发,原则上应当在实施审计 5 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
计单位,同时抄送相关人员。认为突击审计更能达到审计目
的的,可先行开展审计,审计通知书随后送达。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应按通知要
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在实施现场审计时,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位组织机构、领导岗位分工及职责、议事规则、
经营决策程序及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董事会、监事会决
议以及与经营决策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
(三)外部审计报告、各期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
会计凭证、关联方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估计变更及原
因说明、银行账户及对账单;
(四)重要的投资、融资、抵押、担保、租赁等经济合
同(协议)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五)采购销售计划、合同及台账,招投标询比价过程
资料、资金支付审批资料、出入库明细台账等;
(六)财产物资清单及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
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及相关处置资料;
(七)工程立项批复、土地及各类手续取得的相关文件、
设计及评审、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工
程项目后评估报告;
(八)接受审计、财务、税务、安全环保等外部机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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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报告、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以及报送的整改材料;
(九)公司法律合规部、财务管理部、运营改善部、设
备能源部、巡察办公室、纪律检查室等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
检查结果报告;
(十)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在显著位置张
贴审计进点公告,并在 3 日内召开进点会,宣读审计通知书
及审计方案,提出配合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
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等规定;
(三)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所作的评价。在客观评价
成绩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风险,综合分析界定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
下原则:
的不评价;
事项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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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可以不评价;
(四)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五)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
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组原则上应在 10 个
工作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部负责人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恰
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建议是否正确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
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向公司党委汇报审计报告及处理建
议,经公司党委批准、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后向被审
计单位下发,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为了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后
续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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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上报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步骤、
预计整改结果等。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
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部。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法律合规部、巡察办公
室、纪律检查室等监督部门通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由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党委汇报内部审计
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及完成情况、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
等重要事项。
第六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
计风险,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对审计方
案、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项目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主要责
任,项目组成员负有与其职权相应的责任,审计部负责人对
项目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方案的下列事项
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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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
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组员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
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
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
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责
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实行二级复核程序,审计部副部
长一级复核,部长二级复核。主要对审计报告下列事项进行
复核: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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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
(四)评价、定性、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五)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在一周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审计报
告存在的问题责成项目负责人修改完善。
第三十六条 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公司档案
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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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
第一章 审计目的
第三十七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
强对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监督,完善领导干部行使权力
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推进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公司任用、考核和奖惩领导干
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部按照公
司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或组织部的委托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对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发现下属单位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的,可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进行追溯及延伸审计。
第四十条 为加强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
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以下重大经济事件的下属
单位,根据公司需要,可组织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发生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
产权变动经济事件的企业;
(二)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
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与其他审计
相结合,在确保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
相关审计资料,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审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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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下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为节约审计资源、突出对重点
人员、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对以下领导干
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退休、辞职的
财务负责人、供销负责人。
(三)根据公司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四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
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为基础,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
为重点,充分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确
定审计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调整岗位的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
任职时间在 2 年以上或退休、辞职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
内容:
(一)任职期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履职待遇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二)贯彻执行公司决策、任务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五)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
产负债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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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
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时间在 2 年以内
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履职待遇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二)贯彻执行公司决策、任务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四)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情况;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第四十六条 退休、辞职的财务负责人、供销负责人及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的主要内容:
(一)分管业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分管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任职期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履职待遇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四)根据岗位职责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或组织部提交的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要求,编制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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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审计通知书经公司批准后下发,原则上应当在实施审计
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通知
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实施现场审计时及时提供以下相关审
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单位组织机构、领导岗位分工及职责、议事规则、
经营决策程序及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薪酬发放、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
况;
(四)任职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以及与经营决策事项有关的会议决议和记录;重
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五)任职期间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
凭证、重要的投资、借款、经济合同(协议)以及有关统计
资料;关联方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估计变更及原因说
明;银行账户及对账单;
(六)任期内接受审计、财务、税务、安全环保等外部
机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以及报送的整改材料;
(七)任期内公司法律合规部、财务管理部、运营改善
部、设备能源部、巡察办公室、纪律检查室等业务部门组织
的专项检查结果报告;
(八)财产物资清单及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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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企业有关财产处置审批及审批部门批准处理文件;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采取向有关单位、
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
层、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五十一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
除应包括第二篇内部审计管理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审计概
况、审计依据及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原则外,还应包括:
(一)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财务指标、财务状况、
资产变动状况等;
(二)任职期间历年被审计单位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公司决策情况、企业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在客观评价成
绩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风险,综合分析被审计
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要经济责任;
(四)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建议。包括对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审计单位的
建议。
第五十二条 审计报告复核、征求意见、出具、下发及
整改按照第二篇“内部审计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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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事项,经公司审计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直接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五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公司有关
制度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
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
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
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五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
来”,把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
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
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
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
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
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
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十六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
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
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
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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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关注任
期内“三重一大”事项、内控体系建设、项目建设、采购销
售、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
问题。
第五十八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
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
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
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五十九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二)公司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三)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
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经济合同,
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六)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
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
(八)任职期间推行的先进管理思路及工作方法;
(九)其他依据。
第六十条 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
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
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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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性。
第六十一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
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
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
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
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十二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相关处理意见作为公
司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在提
任干部时组织部应征求审计部意见。
第六十三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
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在公司干部提任考察、评先评优时征求审计部意
见;
(三)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向公司党委提出对被审
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的意见;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
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
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
述责述纪述廉的重要内容;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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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巡察办公室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结果反映的突出问题适时进行研究,作为
巡察工作的线索;
(二)巡察中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
检查结果反馈审计部。
第六十五条 纪律检查室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
为;
(三)根据处理情况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被审计领
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四)监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第六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公司规定的
经济行为,向公司党委提出处理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
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公司有关部门
处理处罚;
(二)以适当方式向组织部、巡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
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
的问题和事项;
(四)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五)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加强整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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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堵塞管理漏洞,并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
关管理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公司。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
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在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
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
第六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向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
制定整改方案,严肃、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并在收到审
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审计部;
(二)按照整改方案规定的时限、措施,及时完成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部;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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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考 核
第一章 内部审计考核事项
第六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事项考核工作,
对内部审计事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结果。考
核对象为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相关业务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重要性原则;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不占权重,只扣不奖的原则。
第七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事项考核指标分为:配合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审计整改完成情况。具体如下:
(一)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审计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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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具体可行、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三条 审计发现重大问题问责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
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或弄
虚作假,虚假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以及存在舞弊、贪污行
为的,审计部及时向公司党委专题汇报审计情况,由相关部
门进行问责或处理。
考核明细详见附件《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事
项考核清单》。
第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事项考核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对审计部开展审计或存在审计整改事项的公司
所属单位按月进行考核,未开展审计或没有审计整改事项的
单位不考核。
(二)考核指标完成不奖励,未完成按考核标准扣除责
任人相应绩效工资。
(三)审计项目负责人每月 7 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提交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被考核单位,并于每
月 10 日前提交人力资源部兑现考核结果。
第二章 审计人员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西部
矿业员工行为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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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审计方案执行审计
程序或刻意简化审计程序,偏离审计方向导致应当发现的重
大问题或风险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未经批准擅自向他人透露审
计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反公司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篇未规定的考核情形,按照《西部矿业
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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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
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模板
附件 2: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事项考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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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股份经审委 20XX 年〔〕号
审计部:
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及《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制度》的工作程序,现委托你部对 同志任
(单位名称) (职务名称)期间的经济责任履
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1. 同志简历;
委托部门(盖章)
负 责 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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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事项考核清单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标准及要求 评分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依据
审计组进点当天被审计单位 《西部矿业员
提供审计所需 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审计 每延迟 1 项/天扣除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当月绩效工 工行为规范
每月
资料的及时性 所需全部纸质及电子版资 资的 5%。 (修订)》第
料。 二十一条(三)
配合审计 延长审计时间、审计结果发生偏差,每发生一项扣除单位主
工作情况 要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 10%;扣除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当月绩效 《西部矿业员
提供审计所需 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的
工资的 10%。 工行为规范
资料的真实 资料应保证真实、完整,无 每月
性、完整性 遗漏。
审计工作的,扣除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当月 100%绩效工资、 二十一条(三)
扣除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当月 100%绩效工资,并上报公司进一
步处理。
台账,对问题持续跟踪督促, 案,每延迟 1 天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 5%,延迟
进行审核销号管理。 5 天以上的,除扣除主要领导当月相应绩效工资外,对该单位 《西部矿业员
按要求及时上
审计整改 2.被审计单位根据公司下达 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工行为规范
完成情况 的《审计整改通知书》要求, 2.上报的整改措施不具体、敷衍应付,每发生一项扣除单位 (修订)》第
案
按时上报审计整改方案,明 主要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 10%。 二十一条(三)
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与 3.上报的整改时限超过 2 个月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发生一项
整改时限,审计整改责任人 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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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标准及要求 评分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依据
为单位主要领导。
方案,及时、全面整改相关
问题,提升内部管理,防控
经营风险。审计部将根据整 1.经审核在整改时限内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每发生一项扣
改时限提前一个月提醒被审 除单位主要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 10%、扣除单位业务分管领导
《西部矿业员
按整改方案及 计单位按期完成整改。 当月绩效工资的 10%,直至完全整改。
工行为规范
时、全面整改 2.根据审计整改时限,被审 2.对后续审计发现同样问题“屡审屡犯”的单位,每一项扣 每月
(修订)》第
相关问题 计单位提前 1 个工作日在公 除单位主要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 20%、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当月
二十一条(三)
司 OA 系统上传已完成整改事 绩效工资的 20%;超过 2 项的,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并上报公
项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 司党委进一步处理。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
审计人员审核符合要求的予
以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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