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 西部矿业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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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
注事项(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
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
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
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及使用
  第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或其授权的
董事确定的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集资
金的接收、存储、划转、本息偿付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非法律法规或公司签署的协议另有
规定,募集资金不得一次性或分次划转至公司其他账户再用于募
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与担任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方式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
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主承销商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主承销商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条款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说明书未明确约
定的,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主承销商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
  第十四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
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
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
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涉及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须按照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变更用途事项需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
审批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如需)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公司如需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
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
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债券持
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一)募集说明书没有约定变更调整程序或者约定不明确;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调整前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分
别属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
或资产收购等用途中的不同类别。
  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应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变更调整程序、变
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
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二)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四)会议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
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
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披露
债券上市期间,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和每一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分别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及发行公司债券预案、决策程
序、获准发行的公告等,由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
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
换公司债券)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与公司债券
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理,应当委托公司
债券主承销商或者受托管理人,通过上交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
交。
  与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
理,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付息、回售、赎回、分期偿还、兑付、提
前兑付、票面利率调整、停复牌、交易机制调整以及特定债券转
让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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