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修订、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诚
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诚信意识和诚信管理水平,内部实现诚信
信息整合,外部开启信息共享合作,加强自律,激励守信,惩戒
失信,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
行使权利、履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二)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
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从事各项工作,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失信行为。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应充分发挥诚信管理机
制作用,将诚信建设融入日常工作,宣扬诚信理念,倡导诚信文
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责任
第六条 公司设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体部
署公司诚信工作的开展及监督;副董事长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加
强诚信管理工作,解决诚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裁、副总
裁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分管业务部门的诚信建设工
作、组织诚信研讨会等,并定期向组长及副组长汇报诚信建设工
作的阶段性进展。
第七条 公司诚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下设在董事会事务
部,各职能部室配合,形成内部协作配合机制。董事会事务部负
责组织诚信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跟踪落实诚信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配合监管机构对公司诚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对本部门及本单位各项
工作实施诚信监督,界定、组织采集诚信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第三章 诚信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依
法履行下列诚信义务:
(一)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必须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一)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向公司报告并由
公司依法披露;
(十二)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的诚信监督与管理包含
以下内容:
(一)本部门(本单位)的诚信建设、诚信信息的收集;
(二)本部门(本单位)制度中涉及诚信内容的修订、完善;
(三)诚信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组织研讨会、案例评析
会;
(四)干部选拔、任用与考核;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
(六)工程项目承包、供应商选择、设备招投标;
(七)资产运作、融资、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遴选;
(八)员工的招聘、录用和离职管理;
(九)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终止;
(十)对外信息披露;
(十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诚信管理工作的考核;
(十二)建立诚信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把控各环节准入门槛,建立重大违
法失信信息“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重点监管
对象,在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第十二条 激励守信,应对诚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应聘人员
及其他第三方实行优先考虑原则。
第十三条 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各单位应实现在业务
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并详细记录。
第四章 诚信档案建立
第十四条 下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
公司诚信档案: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债券发行担保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公司所受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
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经营许可证以及
资质等级证书、履约能力等证明资料;
(四)拟聘用人员、投资者、客户、委托方等主体的资格审
查资料;
(五)供应商资质审查、评价资料;
(六)为公司提供发行股份、债券、担保、审计、法律服务、
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等事务的中介机构的相应资质文件及业务办
理人员的资格审查、保密承诺等资料;
(七)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
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八)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主管部
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九)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人民法院刑罚或承担较大赔偿民事责任;
(十)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
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已记入诚信档案
的诚信信息,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者处理,不
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诚信档
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建立和保管。
第五章 失信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诚信职责,发生失信行为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和后果,影响公司信用的,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追究其责
任。
第十八条 前款所称失信行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主要股东未按照
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九条履行诚信义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业务的各流程、各环节对相关
主体、对象及第三方的诚信信息进行严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或信用承诺未切实履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利用未经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监管机构下发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
司可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合作、接受
委托、聘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公司诚信档案,在诚信档案中
的效力期限为 3 年,但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
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
限为 5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并做相应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事务部负责制定、修改与
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