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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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是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要求参加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组织的任职资格和后续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
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职务或领薪的人员;
  (六)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
后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其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之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
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
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工作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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