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5-101
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 号)同意,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2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惠城转债”,债券代码“123118”。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惠
城转债”自 2022 年 1 月 13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期间,共有 331,890 张“惠城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共计转股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青
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
办理 1,082,2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公司已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归
属登记事宜,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 1,082,200 股,上市日期为 2025
年 8 月 14 日。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196,045,823 股变更为 200,115,228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196,045,823 元变更为人民币 200,115,228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基于上述调整事项与公司注册资
本变动情况,《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第二条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9 年 5 月 22
万股,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 395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
号。 395 号,邮编:266000。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
下:
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发起人 认购的股 持 股 认缴
序 出资额 发 起 人 名 认购的股份 出 资 ( 认 认 缴
号 (元) 称或者姓 数 缴) 出资
姓名 (股) (%) 方式 号
名 (股) 时间 方式
净资
净 资
股 月 24 日
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道博嘉 净资 净 资
道博嘉美 2015 年 9
有限公司 月 24 日
公司 股 股
青岛惠 青岛惠城 净 资
净资 2015 年 9
城信德 3 信德投资 8,790,750 产 折
投资有 有限公司 股
股
限公司 山东省高
净 资
山东省 新技术创 2015 年 9
高新技 净资 业投资有 月 24 日
股
投资有 股 青岛宜鸿 净 资
限公司 5 久益投资 3,472,500 产 折
月 24 日
青岛宜 企业 股
净资
鸿久益 净 资
投资企 6 徐贵山 3,240,750 产 折
股 月 24 日
业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净 资
月 24 日
股 股
净资 合计 75,000,000 — —
股
合计 75,000,000 75,000,00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196,045,823 股,均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115,228
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应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
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
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
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
……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他方式。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
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转让。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会计报告;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前述规定情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讼。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起诉讼。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本;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债权人的利益;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他义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担连带责任。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义务。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
产,将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被侵占的资
产。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
纵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
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列职权: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案;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务所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四)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前款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述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出具的,公司仍应当披露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行为时,根据以下标
准确定是否需履行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程序及披露程
(一)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关于“交
易”规定的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三)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
(四)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
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股权交易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五)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
准。公司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
权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
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
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上市规
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规定。已履行股东
会及董事会审计披露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议通过: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形。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以上通过。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六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执行。公司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
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
任何个人未按本章程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作出对外担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遭受损失
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者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
外。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或者怠于行使
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
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同时
进行网络直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股东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馈意见。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主持。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司提出提案。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
案。
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新的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除前款规定的情
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
东。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证券交易所惩戒。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说明原因。
规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托书。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委派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
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和数量;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地方。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合伙会议、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成员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主持。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开会。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第八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年。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代表过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议。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代表过三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公司年度报告;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开披露。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有一票表决权。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
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票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第九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除职工董事外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
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三)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任职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
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
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任职资
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
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
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
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
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
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
选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
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求作出声明与承诺。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
……
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
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东会表决。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以选举董事为例,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告知各股东,决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中应
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 未满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满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次以上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职务。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的;
(十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八条 除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解职外,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供担保;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 下列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时生效。
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 2 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
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当承担赔偿责任。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〇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
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1 名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
立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事项;
议。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准。
……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
超过五百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1,000 万元;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且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零点五以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需提交股东 计算。
大会审议的,还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
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董事长决定。
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该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决定。如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
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之五十以上;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
额超过三千万元;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披露。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董事长决定。如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券;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监事。 其他出席董事会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
者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以举手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
(四)董事发言要点;
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限;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
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
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人员。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审议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进行
的修改或变更;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露中期报告。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的利润退还公司。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
(五)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五)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 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
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 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地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
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露。
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审计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审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
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第(五)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行清算义务。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人。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联关系。 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交易,具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广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章程生效后
规的规定为准。
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及其他
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序号、标点符号、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格式等,不逐一
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无实质
性修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
之日止。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三、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制定、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类型
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为“《股东会议
事规则》”)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类型
审议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改为“《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改为“《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改为“《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类型
审议
上述序号 1-14 项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中,第 1 项和
第 2 项制度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相关制度的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相关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