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86-2 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
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
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
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5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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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12月8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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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光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12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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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2月8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0%。经本律
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12月3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2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73,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28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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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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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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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7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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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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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 朱继斌 廖乃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