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归还前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生物”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归还
前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859号),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9,9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80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76,52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03,432,172.40
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1月10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
(2022)验字第61474717_B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5,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 2025 年 6 月 截至 2025 年 6 月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年产 1,000kg 抗体产业化建设
项目
合计 330,343.22 220,239.76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公司在未来
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进度正常实施的前提
下,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
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不
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且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将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四、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全体监事认为: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内容和审议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归还前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
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公司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归还前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归还前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永杰 陈新军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