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
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须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须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报送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须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积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须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
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时,公司董事会须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
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须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
信息,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
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
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
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须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
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
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须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
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须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须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
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
或讨论。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
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
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的,须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
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
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
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
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
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
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