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尼: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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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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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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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管理制度第十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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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
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管理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亦不得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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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
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
股份。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
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存在本管理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以及上交所
规定的其他内容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公司根据
相关规则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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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
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公司在法律、
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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