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尼: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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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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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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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
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
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
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
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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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
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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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
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
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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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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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
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
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
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
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
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
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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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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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
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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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
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
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落实。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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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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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根据国
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
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知悉公
司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
息未公开前,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与业务部门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准备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
上披露。
  第五十八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财务负责人进行财务数据审查(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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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落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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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
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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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
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四)内部审核程序;(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 555 号
  邮    编:313008
  咨询电话:0572-3256668
  公司网站:http://www.tonytech.com
  电子邮箱:public@tonytech.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
                              “少于”、
                                  “低于”、
                                      “以下”不含本
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元。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14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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