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尼: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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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浙
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办公室为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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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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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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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三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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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时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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