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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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一)、《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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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
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
件三)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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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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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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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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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类型 □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情况信息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已填报内部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 □否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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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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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所在单位与 身份证号码
序 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所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
姓名或 公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或其他证件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处阶段 时间 (注 2) 容(注 3)
名称 (注 1) 号码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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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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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作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